一般來說,一輛車只能購買一份交強險,但常有人問,如果買兩份交強險,出事故時可以得到雙份賠償嗎?1月28日,桐城法院卅鋪人民法庭在2019年新年之初就遇到這樣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糾紛案件,肇事者吳某分別在兩家保險公司購買了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本案經過法官調解,傷者姚某的損失最終由兩家保險公司平均分攤。
2018年4月19日,吳某駕駛小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206國道16公里+400米處時,刮擦姚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致姚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姚某無責任。2018年10月26日,姚某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吳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庭審前,保險公司發現吳某在另一家保險公司也投保了交強險,申請法庭追加為共同被告。庭審中,吳某稱自己只在一家公司買了保險,另一份保險其推測是子女幫忙買的,自己此前毫不知情。承辦法官仔細查看了兩份保險單,投保時間均在同一天同一時間段,且保單生成時間相同。后法院經過調解,由兩家保險公司平均分攤原告姚某的損失。
法官寄語:交強險不是自愿而是必須、強制投保的一種社會保險,帶有政策福利性質,即使有兩份,也只能得到一份賠償!督粡婋U承保實務規程》明確規定,被保險機動車投保了一份以上交強險的,保險期間起期在前的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事故車輛在兩家公司同一時間段分別投保了交強險,沒有起期先后之分,故兩家保險公司平均分攤原告損失。(此案不涉及商業險賠償)
(桐城法院:笪祖曼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