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里裝著“我是誰”
人大代表是人民選舉產生的,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明白了“我是誰”,才能準確地給自己定位,才能清楚自己同群眾的關系,才能站在群眾的立場上有效發聲。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好人大代表的法定權利和基本要求,是依法發表意 見和建議。培養代表履行職責,多渠道反映社情和民意,就應對新任人大代表進行有效培訓! 一要在學習中提高法律意識。代表法、監督法、選舉法、地方組織法等是人大代表自己的法律,代表只有熟悉這些履職所必備的法律知識、了解法定程序,才能從中找準自己依法履職的法定依據。若不熟悉掌握就不知道代表的性質、地位、作用,就不知道哪些是代表的權利和義務,就不熟悉代表履職的具體方式。“打鐵還需自身硬”,人大工作涉及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個方面,需要學習和了解各個領域、各個方面的知識。所以,代表要積極從人大工作的特點出發,重視向書本學,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把加強學習與提高能力有機結合起來,開拓視野,博采眾長,提高自己的知識積累和能力,依法履職有理有據,才能保證在參與國家管理,行使人大職權時,做到準確、有效!
二要在實踐中提升履職能力。在代表掌握一定法律法規的理論基礎上,還應讓代表參與實踐活動,可以在閉會期間,以代表小組為單位組織代表參加調查、視察、檢查等活動,從中為代表履職進行具體指導,在實踐中,讓代表進一步掌握履職的相關知識,讓代表知道如何站在群眾的立場上思考問題、開展工作,讓代表常懷為民之心、恪守為民之責,代表就不會辜負人民群眾的信任和重托!
心里裝著“代表誰”
代表人民群眾的利益。人大代表“代”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表”的是人民群眾的愿望和心聲,一切都是為了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不是為了個人和部分人謀取私利。人大代表明白了“代表誰”,在任期內,就會責無旁貸地積極進入角色,盡心盡力要“去為”“有所為”。代表法第二條中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代表法第四條中規定:“人大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加強與選民、選區的聯系是憲法、組織法、選舉法賦予人大代表的神圣職責,也是黨和人民群眾對代表的殷切期望! 密切聯系選民發現訴求。各級人大代表均是由原選區選民和選舉單位選舉產生,對原選區和選舉單位的工作情況、群眾要求比較熟悉。人大代表在行使監督職能過程中,要做到準確而有效,就必須樹立群眾觀點,強化民主意識,走群眾路線,密切聯系群眾。在平時工作和生活中,要想發現一些問題就需經常到群眾中去廣交朋友,交摯友,交諍友,了解情況,征求意見,了解群眾的所急所需;了解社會的熱點問題,以便下情上達并及時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傳達最真實的第一手材料。要通過進選區訪選民活動,切實掌握群眾關心的焦點、難點問題和政府的重大決策落實情況,掌握第一手原始材料,再通過綜合梳理分析,寫成調查報告或代表建議,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及時呈送,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這樣才能使人大監督工作落到實處,促進國家機關改進工作和提高效率!
心里裝著“服務誰”
為人民服務。新當選的人大代表,要履行好職責,明白“服務誰”,必須具有強烈的代表意識和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時刻牢記自己的代表職務是由人民選舉的,堅定“人民選我當代表,我當代表為人民”的信念。我國憲法第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歷史賦予人大代表的使命,必須將群眾利益放在首位,敢于為民服務,忠于為民服務,善于為民服務! 為民敢諫真言。平時,選民沒有機會直接發表意見,代表要時刻想到應該如何對選民負責,就應積極建言獻策,發言要直奔主題、開門見山。雖說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人大代表在各級人代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這保證了人大代表,為了行使職權可以充分發揚民主,暢所欲言,讓大家敢講話,講真話。但人大代表也不能依仗自己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的優勢,發言無的放矢、漫無邊際,也不要高唱贊歌、以偏概全!
為民永不言棄。在會議、視察、調研的發言時,要就自己所掌握的實際情況或所熟悉的某一方面的工作,提出合理中肯的意見和建議。大會期間,審議政府工作報告作出具體的評價,看報告是否符合本地實際、是否實事求是、是否充分反映民情民意、是否體現遵憲原則和黨的方針政策等,緊緊圍繞審議的議題,施政建言,獻計獻策。即使最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就提的意見作一些答復和解釋,自己不滿意,也不要氣餒,而是要發揚鍥而不舍的精神,為民敢于直言,做一個“心底無私天地寬”的合格人大代表。(魏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