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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幾種易混淆人大常用語辨析

                                                                                                  時間:2012-11-25 編輯:admin 點擊: 3452 次

                                                                                                  由于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宣傳不深入,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再者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內容廣泛,程序性強,規范性強,易混淆,不易掌握,在日常工作中時常出現人大用語錯誤、不規范的問題。為了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發揮人民代表大會的應有作用,筆者根據人大工作實踐,將易混淆、易差錯的人大用語厘出,并予辨析,以求進一步規范人大宣傳用語之目的。

                                                                                                      一、易混淆的機構用語

                                                                                                      (1)把“人大”與“人大常委會”混為一談!稇椃ā返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兜胤浇M織法》第2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人民代表大會(簡稱“人大”)是國家的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人大常委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2)把“人大常委會機關”錯稱為“人大機關”、“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錯稱為“人大辦公室”。“人大”是人民代表大會的簡稱。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召集。 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地方組織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根據法律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是通過會議集體職權,不設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員,其沒有機關,也沒有辦公室。因此,人大常委會機關或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正式對外稱謂時,不能把“機關”、“辦公室”前面的“常委會”三個字漏掉。

                                                                                                      二、易混淆的會議用語

                                                                                                      (1) “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錯稱為“人大主任會議”。“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簡稱“主任會議”。它是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內設機構,不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內設機構。根據《地方組織法》第48條規定, 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h、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大常委會的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的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是通過會議形式行使職權,是人大組織體系中的一個法定機構,同時也是一種法定會議。因此把“主任會議”稱為“人大主任會議”是錯誤的,正確說法是“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簡稱為“主任會議”。

                                                                                                      (2) “人大常委會會議”誤稱為“常委會議”。 正式會議名稱必須用確切、規范的文字表達。會議名稱要求能概括并能顯示會議的內容、性質、參加對象、主辦單位或組織、時間、屆次、地點或地區、范圍、規模等等。對于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會議,通常采用機構+會議的模式來定名稱。人大常委會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簡稱,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常委”不是機構,多指人員,常委會議不能確切地表達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含義,通常把黨委的或政協的常委會會議稱為“常委會議”。因此,不能把“人大常委會會議”誤稱為“常委會議”。

                                                                                                      三、易混淆的職務用語

                                                                                                      (1)錯把“人大代表”稱為“人民代表”或“代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依據《代表法》第2條規定,各級人大代表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 人員,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通過嚴格的、民主的、法定的程序選舉產生,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一種職務。“人民代表”是指普通人民群眾代表,是一定范圍內針對某一事項由人民群眾公開推薦、為他們說話的“代言人”,無須依法產生,不具有法律效力。“代表”在特定語言環境下可以指“人大代表”,也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對人大代表的習慣性稱呼。其實,“代表”的涵義比 “人大代表”、“人民代表”都要廣泛,可以是黨代表,可以是工會代表,可以是婦女代表,也可以是部門代表等等。因此,不能把“人大代表”稱為“人民代表”或“代表”。

                                                                                                      (2)誤把“列席人員”稱為“列席代表”。目前,我國憲法、組織法等法律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會議,尚無列席代表的規定或稱謂。“列席人員”是指依照法律和慣例被邀請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由人大常委會決定邀請,不用經預備會議審議通過。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列席人員可分為“法定列席人員”和“決定列席人員”!度珖嗣翊泶髸h事規則》第5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準備“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的工作!度珖嗣翊泶髸M織法》第8條、第41條、《地方組織法》第17條、第37條第2款明確作出規定,“法定列席人員”主要有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委的組成人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鄉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決定列席人員”主要有除了上述機關之外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另外,《代表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有關的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會議,但不是作為“列席代表”列席會議,而是作為列席人員列席的。在日常工作習慣中,有些黨、政、企部門召開會議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和會議的需要,把某些方面有影響、有代表性的人員邀請作為列席代表參加,但無選舉權和表決權。因此,“列席人員”不能稱為“列席代表。”

                                                                                                      (3)誤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稱為“常委會委員”或“人大常委”或“人大領導”。根據《地方組織法》第2條、第40條、第41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包括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而人大常委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不是從委員中產生的,說明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并不都是委員。“常委會委員”只是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一部分。在日常工作中,我們習慣把黨的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稱之“常委”,這是因為他們都是常務委會委員。另,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組織法》等法律規定,人民代表大會通常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時間較短。人民代表大會是通過會議集體行使職權,不設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員,只有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人大常委會設領導人員。所謂“人大領導”的稱呼是錯誤的,正確的稱呼是“人大常委會領導”。因此,不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稱為“常委會委員”或“人大常委”或“人大領導”。

                                                                                                      (4) 誤把“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或“地方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或“人大專門委員會(專委會)負責人”稱為“人大主任、副主任”!稇椃ā返5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組織法》第4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h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設委員長主持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主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不設主任!兜胤浇M織法》第14條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并可以設副主席1-2人。”因此不能把“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稱為“人大主任、副主任”!兜胤浇M織法》第41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因此“地方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稱為“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不能稱為“人大主任、副主任”!兜胤浇M織法》第30條規定,專門委員會(專委會)成員在同級人大代表中選舉產生,采取委員會制,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因此大專門委員會(專委會)負責人”不能稱為“人大主任、副主任”,應稱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四、易出錯的任免用語

                                                                                                      (1)“任免”、“決定任免”、“批準任免”的混用。這些都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任免權的方式。任免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兩院”正職領導人的提請,任命同級人大常委會機關、“兩院”副職等有關人員擔任某一領導職務或者免去有關人員所擔任的職務。根據《地方組織法》第44條第9項、第11項、第12項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任免對象是:根據主任會議提名,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任免人大常委會各委、辦、室主任;根據本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法院其他組成 人員職務;根據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檢察院其他組成人員的職務。決定任免是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同級政府正職領導的提名,作出由某人擔任國家機關的某一領導職務或者免去有關人員所擔任的國家機關職務的決定。根據《地方組織法》第44條第9項、第10項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根據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和政府各組成部門正職領導人的任免。“批準任免”是指對下一級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作出的任免事項予以批準認可,履行同意手續,F行的法律規定,只限于人大常委會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行使,這是檢察機關雙重領導體制決定的。根據《檢察官法》第12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2)“罷免”、“免職”、“撤職”、“辭職”之間的混用。罷免案、撤職案以及免職案是法律賦予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特定情況下行使的人事監督職權。“罷免”是相對選舉而言的免職方式,依據《憲法》第65條第2款、第77條、第102條第2款、第103條第2款、《地方組織法》第26條、《代表法》第75條規定,被選出的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需免去其職務的,由原選舉單位、選區、選民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同時《選舉法》第九章專門規定了選民或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并對罷免案的提出在人數、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免職”是人大常委會對由它任命和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人員免去職務的方式!兜胤浇M織法》第44條第9項、第10項、第11項規定了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三長”的任免權的的行使方式。同時,《憲法》也對免職案的提出,在免職對象、方式等方面都作明確規定。“撤職”是指對人大常委會任命和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人員有違法違紀或嚴重錯誤行為的處置方式。撤職是一種行政處分,是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一種重要監督手段!兜胤浇M織法》第44條規定了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其中第12項職權就是在閉會期間有決定撤銷個別本級政府副職,有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政府其他組成 人員和“兩院”副職以下人員的職務!侗O督法》第八章“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專章就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明確了 “一府兩院”、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人大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書面聯名也可以提撤職案,但要經人大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對擬撤職對象的問題進行調查。撤職案在提請常委會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委會上提出申辯意見。撤職案的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辭職”,是指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人員,本人主動提出辭去自己所擔任的職務!兜胤浇M織法》第27條規定,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政府組成 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委會決定辭職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還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哆x舉法》第49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h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

                                                                                                      五、易出錯的其他人大用語

                                                                                                      (1)把“議案”錯稱“提案”。“兩會”期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都有“議案”、“提案”提交,易導致“議案”、“提案”不分,將二者混為一談。“議案”是人大的專門術語之一,是指由法定機關和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并要求人大會議討論、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提案”是人民政協的專用術語,是指參加政協的單位或者委員個人向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交付有關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二者提出主體范圍、立案方式、辦理方式、辦理時限等方面都有嚴格區別。第一是提出主體不同。對人大代表提出“議案”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不論哪一級的人大代表個人無權提,根據《地方組織法》第18條規定,縣級以上人大代表要10人以上聯名、鄉鎮的人大代表要5人以上聯名才有提“議案”權。關于“提案,依據《全國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11條規定,政協委員可個人提,也可聯名提,人數不限。第二是要求范圍不同。“議案”內容相對較窄!洞矸ā返9規定:“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同時,《地方組織法》第18條、第46條規定,在會議期間,向人大提交的議案,其內容必須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在閉會期間,向人大常委會提交的議案,其內容必須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而“提案”涉及的內容相對較寬!墩䥇f提案工作條例》第12條規定,“提案”主題應當圍繞國家大政方針,有關統一戰線的重大問題,地方重要事務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問題等方面提出。提案內容應當實事求是,簡單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第三是立案方法不同。根據《地方組織法》第18條規定,“議案”只有獲得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才能成為大會議案。 根據《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17條規定,“提案”只要經過提案委員會審查,符合《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便予以立案。第四是法律效力不同。“議案”經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便具有了法律的約束力,承辦部門沒有辦與不辦的選擇,只有決定如何辦,怎樣辦好。而“提案”沒有人大議案這種法律上的約束力。

                                                                                                      (2)把“質詢”與“詢問”錯為一談。根據《代表法》第13條、第14條、《監督法》第六章“詢問和質詢”的規定,“質詢”是各級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被質詢的機關必須在法定的時間內,以法定的形式作出答復。“詢問”是各級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人代會或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詢問了解有關情況,有關國家機關應派負責人或負責人員到會說明。

                                                                                                  來源: 人民網 2010年2月20日
                                                                                                  欧美特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