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在代表法第三章中有詳細規定。歸納起來,大致有八個方面:
1、組織代表小組開展代表活動!
2、開展代表視察活動!
3、可以約見本級或下級國家機關負責人!
4、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提出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5、可以應邀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本級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和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人大常委會的會議!
6、采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
7、可以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8、可以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一般地說來,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有以上八個方面的活動。這八個方面的活動也是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八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