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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基本知識問答

                                                                                                  時間:2012-11-25 編輯:admin 點擊: 25474 次
                                                                                                  1.我國的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特點?我國的人大代表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如下主要特點:(1)人大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2)人大代表實行兼職制。(3)人大代表實行任期制。(4)堅持集體議事原則。
                                                                                                    2.人大代表主要分為哪幾級?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通過法定程序選舉產生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分為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設區的市人大代表,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大代表和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
                                                                                                    3.人大代表是怎樣產生的?
                                                                                                    人大代表是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民主選舉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一種是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按照選舉法規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大代表和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實行直接選舉,代表候選人須獲得投票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和設區的市的人大代表實行間接選舉,分別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候選人須獲得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4.什么是人大代表的任期制?
                                                                                                    人大代表實行任期制,擔任代表職務滿法律規定的任期,就要依法進行換屆選舉。法律規定,各級人大代表的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即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從本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至下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5.人大代表具有怎樣的法律地位?
                                                                                                    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
                                                                                                    6.人大代表享有哪些權利?
                                                                                                    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的權利主要有:(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權利。(2)審議的權利。(3)提出議案的權利。(4)選舉的權利。(5)提出質詢和詢問的權利。(6)提出罷免案的權利。(7)提出組織關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權利。(8)參加表決的權利。(9)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另外,代表法還規定,代表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議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h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應邀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邀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等。同時,法律對代表執行職務應享受的保障作了明確的規定,包括司法保障、物質保障和其他方面的保障。
                                                                                                    7.人大代表有哪些義務?
                                                                                                    代表法規定,代表應當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代表代表的職權;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此外,法律專門規定的代表的義務主要有三項:(1)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2)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3)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
                                                                                                    8.代表職務包括哪些內容?
                                                                                                    代表職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的職權和義務,包括兩方面內容,即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工作主要有:(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2)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3)向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5)在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時,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6)可以依法向大會提出質詢案。(7)可以依法提出罷免案。(8)縣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9)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10)可以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活動主要有:(1)組織代表小組開展代表活動。(2)開展代表視察活動。(3)可以約見本級或下級國家機關負責人。(4)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提出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5)可以應邀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本級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和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人大常委會的會議。(6)采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7)可以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8)可以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9.人大代表應當代表誰的利益?
                                                                                                      代表法的有關規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我國各級人大代表的代表利益問題。人大代表既代表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利益,代表本級人大所在行政區域人民的利益,又代表國家和人民的整體利益。
                                                                                                      10.為什么不把人大代表稱作人民代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是一個特定的概念,是對一種專門職務的特稱,其產生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且肩負著相應的法定職責。人民代表則是一個相當寬泛的概念,凡是能代表一方面人民群眾的,都可稱為“人民代表”,其產生不需要經過法定程序,也沒有相應的法定職責,比如工會代表、共青團代表、婦聯代表。人大代表當然也是人民代表,但不宜簡單地直接稱為人民代表。
                                                                                                      11.人大代表接受誰的監督?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眾選舉產生的,當然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具體地講,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縣、鄉人大代表就要由選舉他的選區的選民來監督;由選舉單位間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接受選舉單位的監督,比如全國人大代表要接受選舉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12.人大代表接受監督的形式和內容主要有哪些?
                                                                                                      代表法根據憲法規定的精神,對代表接受監督作了專門規定:(1)對代表實施監督的主體是原選區選民和原選舉單位。(2)對代表的罷免由選民和選舉單位實施。(3)代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大代表要回答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這是人大代表接受監督的主要形式。有的地方實行人民群眾旁聽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也是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一種形式。(4)關于監督人大代表的內容,代表法雖然未作專門的具體規定,但實際上,監督的內容是非常明確的,即凡是為代表法所規定的,代表的各項法定職務的執行情況和各項法定義務的履行情況,都屬于選民和原選舉單位對代表監督的內容。另外,代表法對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約束性規定,也具有對人大代表的監督性質。
                                                                                                      13.代表法為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了哪些保障?
                                                                                                      代表在執行職務時享有為執行代表職務所必需的,不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各種保障。代表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國各級人大代表執行職務、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的實際需要,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家和社會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保障。代表法第四章還專門對此作了具體規定:(1)政治保障,又稱司法保障,包括言論免責、人身自由、被罷免時有權提出申訴等。(2)時間保障。(3)物質保障。(4)組織保障。
                                                                                                      14.什么是人大代表的言論免責保障?
                                                                                                      言論免責保障是人大代表政治保障的一項具體內容。代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包括小組會議、聯組會議、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以及應邀列席的人大常委會會議,其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15.什么是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保障?
                                                                                                      人身自由保障是人大代表政治保障的另一項重要內容。代表法規定,對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非經大會主席團許可,在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其內容包括:(1)不受逮捕。(2)不被刑事審判。(3)不被采取勞動教養、監視居住、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且,這種人身自由保障不受地域的限制,不論在什么地方,如果對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須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對鄉鎮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審判,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16.代表在被罷免時是否有權提出申訴?
                                                                                                      代表法規定,被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罷免會議并申訴意見或提出書面申訴意見。罷免時允許代表提出申訴是對代表的重要政治保障,既有助于分清是非,也有利于維護人大代表免受不公正待遇。
                                                                                                      17.人大代表的時間保障強調的重點是什么?
                                                                                                      我國的人大代表是兼職的,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時間主要用于做好本職工作,執行代表職務主要利用業余時間。因此,為了保證代表有時間執行代表職務,代表法專門規定了時間保障。時間保障強調的重點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代表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安排的代表工作和活動時,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障。
                                                                                                      18.人大代表的物質保障有哪些形式?
                                                                                                      代表法對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物質保障作了明確規定,其主要形式有:(1)代表執行職務時所需的各種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開支。(2)代表在平時開展代表活動,其所在單位按正常出勤對待。(3)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要根據實際情況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的補貼。
                                                                                                      19.人大代表的組織保障體現在哪些方面?
                                                                                                      代表法就為人大代表提供組織保障作了相應的規定,主要體現在:(1)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同本級人大代表的聯系,要為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創造、提供必要的條件,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應當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2)規定國家和社會、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20.什么是人大代表的審議權?
                                                                                                      根據代表法的規定,審議是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審議就是對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進行閱讀、討論、研究和審查,并經過審議后給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見。審議是人大代表行使表決權的前提,不經過審議的表決是無效的;審議也是一種重要的監督形式,是對政府等國家機關工作的審查;審議還是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眾意見,發表自己政見的一種重要形式。
                                                                                                      21.什么是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
                                                                                                      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事原案的權利。依法提出議案是代表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從實質上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既是發表自己政見的過程,也是衡量一名代表議政水平高低,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能力大小的重要標尺。
                                                                                                      22.什么是人大代表的選舉權?
                                                                                                      代表法中規定的選舉權,主要是指人大代表有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和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的權利。選舉是一種授權行為,能否行使好選舉權,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掌好權、用好權的重要體現。通過選舉要產生本級國家機關的領導人,特別是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領導人,選舉什么樣的人當本級國家機關的領導,對于發展地區經濟、保持社會長治久安極為重要,因此,人大代表應當有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極為慎重地行使選舉權。選舉同時具有監督性質,使能為人民謀利益的德才兼備的干部當選或繼續當選,并通過選舉淘汰不稱職的干部。
                                                                                                      23.什么是人大代表的表決權?
                                                                                                      人大代表的表決權就是人大代表經過審議以后對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和報告以投票或按表決器等方式表示最后的態度,贊成、反對,或是棄權的權利。行使表決權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意志,參與國家權力行使的一種最集中的體現,也是權力機關能否形成決定和決議的最后步驟。
                                                                                                      24.什么是人大代表的詢問權?
                                                                                                      詢問權是人大代表在舉行人民代表大會時,對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和報告進行審議,就有關不清楚和不了解的問題,可以口頭或書面提出詢問,要求有關國家機關作出解釋和說明的權利。詢問是人大代表的一項權利,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知情知政,更好地進行審議和表決。
                                                                                                      25.什么是人大代表的質詢權?
                                                                                                      人大代表的質詢權是人大代表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嚴重不滿,或發現這些機關有失職行為,給國家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可以依法對有關部門提出質詢案的權利。質詢是人大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可以發揮重要的監督作用,比詢問要嚴厲得多。人大代表對有關部門的回答不滿意可以再次依法提出質詢。
                                                                                                      26.什么是人大代表的罷免權?
                                                                                                      人大代表的罷免權是指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有依法提出罷免案,要求撤銷有關國家機關組成人員職務的權利。罷免案要求罷免人員的職務均是由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根據法律規定,人大代表提出罷免案,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數,即全國人大三個以上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必須有本級人大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必須有五分之一以上聯名。
                                                                                                      27.什么是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權?
                                                                                                      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權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和組織必須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的權利。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鄉鎮人大代表平時的代表建議由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反映和轉交給本級人民政府。
                                                                                                  欧美特黄